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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是人间留不住朱颜辞镜花辞树:从几起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与解除

信息来源:半岛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23 00:28:26


  原标题:最是人间留不住,朱颜辞镜花辞树:从几起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与解除

  “最是人间留不住,朱颜辞镜花辞树”,在颜值至上、小鲜肉流量爆棚的年代,青春就是最大的资本。年华可数、青春易老,明星的黄金时光也是廖廖几年。因此时间、机会对他们来说尤其重要,错过人生中最美好的那几年,很可能就永无出头之日。因此,一旦经纪公司不能或怠于为明星的发展提供更多机会时,解约似乎就是明星的必然选择。但明星意欲解除合约又需要何种条件,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对解除有多大影响呢?笔者结合近年判例与相关材料来了简单的梳理。

  2008年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是上海第一宗涉及演艺合同纠纷的案子,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静安法院在判决中释明:“合同的性质应该依据其内容,而不能简单地根据协议的名称确定“,”应根据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公平、诚信原则,综合判断合同的内容”,最终法院并未依被告方的主张认定双方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协议,而是通过对合同条款的逐条分析和定性,最终确定演艺经纪合同是具有委托代理性质、居间性质、行纪性质、演艺经纪性质、雇用性质多种合同性质在内的混合合同。此外从其他案例中也能够准确的看出,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认同了演艺经纪合同为综合性合同这一观点,如在蒋劲夫诉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是兼具多重性质的一种新型合同”。在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是综合性合同”。

  根据案例总结和梳理,作者觉得,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具有综合性质的新型合同,包含居间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行纪合同、劳动合同等多种合同性质,内容对于居间、委托、代理、服务、著作权等法律关系作出了规定,内容较为繁杂和细致,而在演艺经纪合同适用法律这一问题上,大多数法院选择采取回避的态度,尽量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将演艺经纪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处理。也有法院认为,能够准确的通过演艺经纪合同中具体章节和内容来决定适用哪一类型合同的特殊规定,但此种做法对于法院的事实认定方面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因此选择此种界定方式的法院较少。因此,对于艺人、演员等以及其代理律师,在与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于双方报酬分配、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重要事项上仔细审阅,并做好协商工作。

  合同是不是能够单方解除?此时之前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就显得很重要,实践中欲解除合同的原告往往主张将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则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十分特殊,它囊括了艺人与经济公司合作里的方方面面,兼备居间、行纪、代理等合同的性质。因此简单依据合同法中就上述任何一类合同的规定,赋予合同一方单方解除权是有失偏颇的。在蒋劲夫与唐人公司一案中,法院的判决就体现出了上述观点。法院认为,蒋劲夫与唐人公司所签的《经理人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经理人合约》并非单纯的“合同法”项下的委托合同,现从该系争合约的性质来看,其同时具有委托合同、劳动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特征,应认定该合约为包含了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合同。因此,蒋劲夫发出的解除通知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继续有效。

  由于演技经纪合同构建了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特殊共赢关系,同时兼具居间、代理、行纪合同的综合属性,因此法院大多认为不能简单依据合同法中上述任何一类合同法中的规定事由允许合同的一方随意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如果赋予演艺合同中单方解除权,不利于演艺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因为在演艺行业中,相关从业人员的价值与其自身知名度、影响力紧密相关,作为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初期培养、宣传以及知名度的累积上必然付出了很大的商业代价,同时艺人能否达到市场影响力,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经纪公司在培养艺人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艺人具有市场知名度后,经纪公司对其付出投入的收益将取决于旗下艺人在接受商业活动中的利润分配,故允许艺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将使得经纪公司在此类合同的履行中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将违背诚实信用的根本原则,同时会鼓励知名艺人为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解除合同,所以要对演艺合同中单方解除权予以合理限制。

  很多艺人在对经纪公司策略不满、想自立门户的时候就会试图解除自己与经纪公司的合同,但是解约真的有那么容易吗?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尤其在经纪公司无明显过错和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单方提出解约,违反诚信义务,需要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

  在演艺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确定的前提下,艺人解除合同还是受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限制。在确定无法定或约定的单方解除权后,法院会结合《合同法》第94条的合同解除之一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说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严格判断,最后给出结论。在蒋劲夫诉唐人公司一案中,蒋劲夫主张唐人公司拖欠其演艺报酬未支付、未提供充足的演艺机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未充分提供财务凭证等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使双方合同目的没办法达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未被法院认可,法院认为以上主张并不完全成立,且影视企业来提供了相应的演出机会不构成合同目的根本没办法达成。而蒋劲夫又主张双方之间的合同是人身依附性极强的特殊委托合同,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作为基础,现因唐人影视公司的违约行为及起诉蒋劲夫之父蒋春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双方已经缺乏信任,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信任基础并非法定解除事由,在其他案件中也得到印证,故可以概括出裁判要旨:主张信任基础丧失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不必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合同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规定情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法律同时规定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撤销权消灭。

  除此之外提起合同无效之诉也是艺人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的手段,具体来说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认定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我们国家《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果艺人及经纪公司一方存在如上情形,可主张合同自始无效。演员窦骁与新画面公司演艺合同纠纷案中,窦骁代理人就以窦骁为留学生,外国人身份未经审批不具备签约资格,新画面公司不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质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

  再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若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时,对方不可以要求其履行。该条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经纪演艺合同呢?在新画面与窦骁表演合同纠纷中,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然涉案合同约定窦骁对于新画面公司提供的具体工作机会有决定权,但如果窦骁不接受必将面临在合同期内亦不能接受任何演艺工作的后果,即在客观上长期失去在公众面前展示的机会。因此,涉案合同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非金钱债务的性质,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予以解除,但窦骁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法》合同解除的规定应当适用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仅是对非金钱债务违约责任的规定,并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认定。“一审判决在仅适用第一百一十条从而认定合同解除,显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同样并非经纪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合约》的履行属于具有人身依赖关系性质的合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主观自愿进行配合,但“是否此类合同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说不再履行时,即能够依法解除”还应当区分情况对待,应当本着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实现各自利益及发展,本着公平、有价、平等的根本原则,在实现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演艺经纪合同中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没有单方解除权,艺人或经纪公司不可只凭自己的一纸文书就解除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当双方协议解除或是满足了合同上约定、法定的解除情形是可解除合同。如果以上都无法解除的,可以提起合同无效之诉,认定合同自始无效自然也可以摆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总体来看,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经纪合同通常对于经纪公司约定的义务都较轻。“艺人解约如分手,伤心又伤财。”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艺人很难因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来追究公司责任并与公司解除合同。在司法判例中,法院重视追求经纪公司与艺人所获利益的平衡。这是因为我国的艺人收入较高,尤其是在其具有一定名气后,如果经纪公司不在合同中提高违约金额、对于艺人单方任意解除合同进行限制,那么会造成的现象就是艺人随意解除其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频繁跳槽。这种情形会导致经纪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从而不利于整个娱乐行业的发展。而经纪公司在前期投入大量的资本与心血培养艺人,若任其在合同后期这一往往是艺人可以给经济公司带来大量回本收入的时候解除合同,也会导致经济公司利益的重大损失。故法院所作出此类判决也是双方利益衡量与维护娱乐行业秩序稳定的结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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